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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針對配置在建筑物內用于天然排煙的電動排煙窗,發現了兩種迥乎不同的概念:一種覺得建筑物內配置電動排煙窗,就務必配置火災自動報警體系(以下簡稱FAS)并應實施消防聯動掌握,方能確?;馂臅r的天然排煙;另一種則覺得規范并沒有明白劃定,在可不配置FAS的建筑物內配置用于天然排煙的電動排煙窗,無謂配置FAS。孰是孰非? 2015年5月1日實施的GB 50016 - 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14版《建規》),劃分在8. 5. 2條、8. 5. 3條針對廠房和堆棧、民用建筑劃定了“應配置排煙設施”的的地方和部位,但卻無詳細排煙體系設計劃定。 為此,公安部消防局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了“關于實行新版消防技術規范有關疑問的關照”(公消[2015]98號), 其余詳細體系設計仍實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 2006)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 - 95)(2005版)的有關劃定。” 無論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DGJ08-88-2006《建筑防排煙技術規程》或是GB XXXXX-201X《建筑防煙排煙體系技術規范》(報批稿)都未劃定無FAS的公建、廠房和堆棧接納手動排煙窗實現天然排煙時因接納了電動排煙窗,便將其劃歸自動排煙窗,僅針對某些特定條件或當排煙窗開窗面積不符合劃定時才強迫請求配置自動排煙窗。 國標圖集09J621 - 2《電動采光排煙天窗》“一般掌握方法掌握器安置圖(AC 220V)”(P43)和“一般掌握方法掌握器安置圖(DC 24V)”(P48)圖示中均有“接線端子1(2)引至消防輸入輸出模塊(模塊由消防體系提供)”,筆者覺得這些圖示中的“接線端子1(2)”當屬產物標配: a.當需求與FAS實現消防聯動掌握時,它就能使此電動排煙窗實現自動排煙窗的消防功效; b.當建筑物內不配置FAS時,它將被棄之不消,此電動排煙窗僅能實現手動排煙窗的消防功效。 圖1、圖2劃分是國標圖集09J621 - 2中一般和智能掌握方法電動排煙天窗布線表示圖及掌握箱安置圖。 “圖1”(DC 24V同理)在有、無FAS的建筑物內,可劃分實現天然排煙設施的下列功效: a.有FAS ——作為自動排煙窗使用; b.無FAS ——作為手動排煙窗使用。 “圖2”(DC 24V同理)在有、無FAS的建筑物內,可劃分實現天然排煙設施的下列功效: a.有FAS ——作為自動排煙窗使用,同時兼具智能排煙窗功效; 以丁類車間為例列表介紹種種電動排煙窗的不同好處 以火災兇險性小、產生火災風險損失不大的丁類車間為例,因其建筑面積大于5 000 m2就務必配置排煙設施,此時在知足“排煙面積不應小于排煙區域建筑面積的3 %”條件條件下,就可配置手動排煙窗,如果接納電動排煙窗可不配置FAS。 固然,這種情況下,接納DGJ《防排煙》的“可遠距離掌握的排煙窗”或GB《防排煙》的“密集掌握的手動排煙窗”較為平安和靠得住,如果接納智能排煙窗就更為平安和靠得住,大可無謂強迫請求配置FAS。 平安性、靠得住性與經濟性、合感性,是互相限制的。在一個本來可無謂配置FAS、不具很大兇險、風險性的建筑物內,片面追求平安和靠得住,逾越規范劃定進步設計請求,難以兩全經濟和合理。 FAS務必具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配,憑據現行GB 50116 - 2013《火災自動報警體系設計規范》“3. 4. 1具有消防聯動功效的火災自動報警體系的護衛對象中應配置消防掌握室”的“強條”劃定,又會涉及消防掌握室的配置(再怎樣放寬請求,配置值班室也是避無可避、躲無可躲的)和非常為根基的消防值班職員融合,云云超規范設計大概一舉兩失,投資業主方也未必會答應,到時反詰以何為據設計FAS,設計職員將無言以對。 為利便明白和剖析,底下以建筑面積大于5 000 m2丁類車間應設排煙設施(以天然排煙設施)舉例,將配置自動排煙窗、智能排煙窗和手動排煙窗后的相關內容,列表進行介紹,如表1所示。 除分外劃定條款外,無論DGJ《防排煙》或是GB《防排煙》,當不配置FAS的公建、廠房或堆棧在知足一定的天然排煙條件情況下,結合工程的現實情況和業主的拜托請求,按規程、規范配置響應的當場手動排煙窗(包含手搖開窗機、電動排煙窗)、密集掌握的手動排煙窗(包含密集掌握、遠距離掌握)或無FAS的智能排煙窗,均通情達理、合法合規。 a.可不配置FAS的建筑物按規范劃定配置手動排煙窗,接納電動排煙窗時,可不配置FAS,容許手動掌握(手動掌握的詳細方法及掌握請求視建筑工程詳細情況而定)開啟電動排煙窗; b.可不配置FAS的建筑物按規范劃定配置自動排煙窗,接納電動排煙窗時,應在“相關的部位或的地方”配置FAS,務必經歷FAS聯動掌握自動開啟電動排煙窗。 對職業提資不清的處理和“宜接納自動掌握”的明白 筆者建議,當建筑職業與暖通職業經談論協商后決意配置天然排煙設施且接納電動排煙窗時,在提交電氣職業的提資單上應介紹是自動排煙窗或是手動排煙窗(如果接納手搖開窗機,則建筑職業無需提資),如果涉及密集、遠控、智能掌握方面的疑問,也應在提資前與電氣職業談論協商斷定后反映在提資單上;當電氣職業發現提資不清時應回絕汲取。 如遇個體概念不清或不負責任的建筑設計職員回絕合營的時分,可報請項目負責人乃至部分行政老板進行攻訐和教誨,責其糾正錯誤。否則,電動排煙窗設計有誤不僅影響設計單元聲譽,而且火災時大概會危及人身平安。 未來GB《防排煙》頒布、實施后,職業間的提資更應按規范劃定不打扣頭地實行。 毫無疑問,按規范劃定,建筑物內配置自動排煙窗,就得按14版《建規》的請求,在其對應的“的地方或部位”配置FAS,并以聯動掌握方法開啟進行設計。 但如果建筑物內未配置自動排煙窗但對應條款有“宜接納自動掌握”請求,又該怎樣分解? GB《防排煙》和其余現行國標同樣,在“本規范用詞介紹”中明白劃定:表示容許稍有選定,在條件允許時開始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接納“宜”,背面詞接納“不宜”。 筆者覺得:在看待電動排煙窗這個疑問上,如果建筑物內曾經設有FAS,就應該覺得“條件允許”,GB《防排煙》4. 2. 4條廠房、堆棧的外窗(側窗或頂窗)“宜接納自動掌握”開始按“應接納”看待,無分外緣故,這些電動排煙窗就理當按自動排煙窗進行設計; 如果建筑物內未設有FAS且又無其余強迫劃定,則可覺得此“宜接納”已不具約束力,設計職員可按建筑工程現實情況和業主的拜托請求在自動排煙窗、智能排煙窗、手動排煙窗(電動排煙窗的種種掌握方法或手搖開窗機)選項中作合理選定并經業主承認后,再行設計。 筆者之因此對電動排煙窗進行上述剖析,目標是理清概念,并非是想僭越電氣職業職責局限,越俎代勞替建筑職業和暖通職業定奪。相反,該由建筑職業和 /或暖通職業提資的相關內容,理當由其全權負責。 但是,作為設計職員,互相學習、打聽和掌握少許其余相關職業的常識,就能校驗所汲取到的提資內容是否精確和合理,就能更好地服無于單元、服無于業主,做對設計不留遺憾。否則,各職業各自進行各管各,不僅有大概偏離設計規范劃定條款的本意,而且有大概做出違規設計,埋下變亂隱患。 作為設計職員,要想在遵守規范精確劃定的條件條件下,盡力知足業主的合理請求,不僅做對設計,更要做好設計,就得多看、多學、多思、多想,各職業之間多交換探究,多揚長避短。文中如果有欠妥之處,敬請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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